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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 授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

作者:         发布日期:2006-07-19 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 

为了加强函授生的管理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  入学与注册

第一条 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、录取的新生,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,凭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,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。未经请假或请假到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条  新生入学注册后,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,取消其学籍。

第三条  凡取得我校函授生学籍者,在学习期间,不得报考其它学校,不得具有双重或双重以上学籍。

第四条  录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:

1.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单位证明,学校批准者。

2.因学校原因,不能按时入学者。

第五条  在籍函授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交费、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,必须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,逾期不办理手续者,以自动退学处理。

二、  成绩考核

第六条  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。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。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。每学期考试、考查的课程,均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,未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,不得随意更改。学生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。

第七条  未完成规定作业或无故不参加面授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。在其它类型考试中修过的课程,且成绩优良,本人要求不再重读者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成绩单原件、复印件,报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,可免于跟班听课,但必须参加考试。

第八条  因病、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面授者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处理 。请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;超过者必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,请长假的次数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一次。

第九条 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,允许补考一次。

第十条  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门功课以零分计,一般不予补考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对作弊情节较轻,经批评教育后,能认真检查错误,并有悔改表现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,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。

第十一条  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。德育考察由学院(函授站)负责进行。

三、  升级与留级

第十二条  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者,准予升级。

第十三条  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二门主干课程或三门以上(含三门)课程不及格者,应予以留级。留级后,已学过并通过考试、考查且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,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。

第十四条  在籍函授生修业年限,不得超过计划规定修业年限两年。

第十五条  未连续招生的专业,留级生应转入相近专业。无相近专业或学生不同意转专业者,按退学处理

四、  休学、复学

第十六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休学:

1.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,须长时间治疗、休养者。

2.具有正当理由或因某种原因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单位出具证明,经学院(函授站)签字,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。

第十七条  休学以一年为限。确有特殊原因,持有关证明,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,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,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。

第十八条  休学期满,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将休学证明、医院、单位证明寄交学院(函授站)办理复学手续,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。

五、  退学

第十九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:

1.一学期内面授旷课累计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;

2.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;

3.休学期满,未按时申请复学者;

4.因病或其他原因,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;

5.一学年内缺考三门次以上(含三门)者;

6.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者;

7.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,原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。

第二十条  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,交回相应证件,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,发给学习成绩证明。

第二十一条  中途退学者,不退学费。

六、  转专业与转学

第二十二条  在校函授生一般不得转学、转专业。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时,持原工作单位和新调入单位双方证明,由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,经转入、转出学院同意,并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,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,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。

第二十三条  外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,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。

1.原录取院校其专业、学制和教学计划与我校基本相同。

2.转学、录取、成绩等证件齐全,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,报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

转学或转专业后,编入相应专业学习,但所缺课程,必须补修。

第二十四条  申请转学、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。

七、  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五条  凡思想进步,学习态度端正,刻苦自学,认真参加面授,按期完成作业,学习成绩优秀,并能学以致用,受到所在单位好评的学员,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
第二十六条  违犯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  凡在学习期间受刑事处理和开除公职者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八条  函授生奖励和处分的有关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。

八、  毕业、结业

第二十九条  函授生修业期满,应对本人参加学习全过程进行全面总结,由学校相关学院写出评语交成人教育学院审核。

第三十条  函授生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,各科成绩合格,鉴定符合毕业条件者方可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一条  函授生在毕业时有考核不及格课程,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者,先发给结业证书。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,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。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,不再予以补考,按结业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  函授生毕业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不合格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一年内重新完成毕业设计可向学校申请,随下一级参加答辩,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,仍不合格者,按结业处理。

第三十三条  除被开除学籍者外,函授学习一年以上、不足三年,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者,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。

九、  附则

第三十四条  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办法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。

 

 

 

 

00四年七月一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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